当前位置 >>> 12315申诉指挥中心
     

为了您的投诉得到及时处理,请仔细阅读以下须知:
一、当您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时,请您选择举报;
二、当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时,请您选择建议;
三、当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,请您阅读下面的内容,然后选择申诉;

申诉须知:
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,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等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、有明确的被申诉人;
、有明确的事实、理由和有效证明证实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;
、有具体的申诉请求;
、申诉人应当是消费争议利害关系人;
、未超出一年申诉期限(自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);
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;
、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;
举报经济违法行为应符合:
、有明确的被举报方,包括名称(姓名)、详细地址等;
、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重要线索;
、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。

申诉、举报途径:

一、电话:直接拨打12315申诉举报专线,12315实行全年365天8小时工作制。

二、短信:将申诉举报的内容,移动用户编辑成短信发送到09335315、联通用户发送到8335315、小灵通用户发送到8904315。

三、网络:登陆“秦皇岛信息港”进入12315模块,或者直接点击www.qhd12315.com.cn进行网上在线申诉举报。将您要申诉举报的内容通过邮箱发送至:qhd_12315@163.com

四、信件:将您要申诉举报的内容写信,邮寄至建设大街258号12315指挥中心。

五、传真:将您要申诉举报的内容传真至0335-3224033。

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会尽快受理,并将及时与申诉举报人取得联系。

受理范围:

1、购买的商品直接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和团体消费的;
2、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七条、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四条的规定,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;
3、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,经营者未履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的“经营者的义务”的;
4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农民购买、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方面的生产资料的;
5、对生产者、销售者、维修者,违反或不履行《部份商品修理、更换、退货责任规定》,即“三包”规定的;
6、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、不正当竞争、走私贩私、商业欺诈、虚假广告、行业垄断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;
7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条规定: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,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执行;法律、法规未作规定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、没收违法所得、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,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、吊销营业执照:(一)生产、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要求的;(二)在商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,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;(三)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、变质的商品的;(四)伪造商品的产地,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、厂址,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、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;(五)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、检疫而未检验、检疫或者伪造检验、检疫结果的;(六)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;(七)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、重作、更换、退货、补足商品数量、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,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;(八)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;(九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。

申诉指南:
一、受理申诉的条件和形式:
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》
第十二条: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、有明确的被诉方;
、有具体的申诉请求、事实和理由;
、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。
第十三条: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一式两份。并载明下列事项:
、消费者的姓名、住址。电话号码、邮政编码;
、被申诉人的名称、地址;
、申诉的要求、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;
、申诉的日期。
二、不予受理的范围:
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》
第十七条: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:
、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,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;